关于第54341341号“纵横通信 合·心FREE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4 00:36:25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4341341号“纵横通信 合·心FREE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355号

   

  申请人: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优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41341号“纵横通信 合·心FREE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4913号“纵横ZONGHENG及图”商标、第43223797号“纵横商道”商标、第15647726号“FREEFLY881”商标、第4189604号“雪城及图”商标、第9784634号图形商标、第4189606号图形商标、第4189605号“SNOW CITY及图”商标、第38696609号“DEK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纵横通信 合·心FREELY及图”与引证商标三、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部分均为“纵横”,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侯广超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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