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61206529号“黔农阿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915号
申请人:贵州和盛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省贵商创业服务中心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206529号“黔农阿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42529518号“黔阿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信息、类似情况商标信息、产品照片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