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900539号“一普勤时代一 CONTEMPORARY BRUNP LYGE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4 09:39:39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900539号“一普勤时代一 CONTEMPORARY

BRUNP LYGE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28号

   

  申请人:宁波普勤时代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00539号“一普勤时代一 CONTEMPORARY BRUNP LYGE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864123号“普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细节及设计内涵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商标极具显著性。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企业信息、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普勤时代 CONTEMPORARY BRUNP LYGEND”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普勤”,双方商标文字构成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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