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74783号“Dr.INTELLIG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4 09:39:39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674783号“Dr.INTELLIGEN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30号

   

  申请人:自在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元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74783号“Dr.INTELLIG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599652号“聪明博士CONGMINGBOSH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外文“Dr.INTELLIGENT”组成,“Dr.”具有“博士”含义,“INTELLIGENT”具有“聪明的;有智力的;智能的”含义,申请商标整体含义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聪明博士”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牙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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