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289025号“润何茶 RUNHE TEA SINCE 199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4 09:40:29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289025号“润何茶 RUNHE TEA SINCE

1998”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33号

   

  申请人:何崇波
  委托代理人:北京顶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89025号“润何茶 RUNHE TEA SINCE 199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565号“润何”商标、第7647250号“润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润何茶RUNHE TEA”与引证商标一“润何”、引证商标二“润荷RUNHE”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袋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