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530996号“千年杜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4 09:40:58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530996号“千年杜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37号

   

  申请人:贵州杜酱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先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30996号“千年杜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贵州省仁怀市集生产、研发、销售为一体的白酒民营企业,“杜酱”品牌系申请人经营的核心品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1548号“千年杜康”商标、第11603788号“千年杞酱”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办公场所照片、公司生产车间照片、销售发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千年杜酱”与引证商标一“千年杜康”、引证商标二“千年杞酱”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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