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483649号“干登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4 09:42:48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483649号“干登眼”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39号

   

  申请人:四川省双双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83649号“干登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68435号“干瞪眼GD及图”商标、第36573577号“干瞪眼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未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其与申请人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对应性。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案件结论,鉴于撤销决定尚未生效,我局仍将其作为有效在先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干登眼”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认读文字“干瞪眼”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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