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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79196号“兵哥”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40号
申请人:四川兵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79196号“兵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兵哥”为中性词汇,而且“兵哥”系申请人创始人的真实经历描述,其作为商标在指定商品上使用,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人四川兵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早已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第17705466号“兵哥豌豆面PEANOODLE及图”商标及第27804565号“兵哥”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创始人李波及刘喜来服兵役证明文件、申请人签订的加盟连锁店合同及相应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盟店门面图、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属于法律禁止性条款,具有不良影响的相关标志无论是否经过使用而具有相应的知名度,均不能获准注册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