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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43072号“雪莲天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41号
申请人:四川省醉源春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43072号“雪莲天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55602号“雪莲王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产品特点的误认。包含“雪莲”的商标已在第33类商品上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中含有“雪莲”,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