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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26234号“金麦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626号
申请人:麦盖提县林华制粉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江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6234号“金麦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96671号“金小麦穗”商标、第23578805号“金麦穗儿”商标、第61428485号“金穗麦”商标、第4642187号“麦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表现形式、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若驳回将造成损失。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商品为“食用淀粉;南瓜粉;酵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的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的食用淀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面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一、二完整包含申请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