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168772号“汾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4 09:48:26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9168772号“汾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628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68772号“汾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4516号商标、第284528号商标、第213814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所获奖项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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