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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68653号“KEHU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630号
申请人:科华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8653号“KE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4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类似的“水塔”的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175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水塔”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0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经放弃申请商标在水塔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塔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冷却装置、灯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