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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830305号“恒生国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579号
申请人:恒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麦肯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30305号“恒生国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0629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7006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