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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75903号“小蛮仙小罐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582号
申请人:广州大粤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75903号“小蛮仙小罐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0145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类似本案情况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所称引证商标的所有人已被注销的情况不必然导致引证商标的商标权消灭,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