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398985号“艾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4 10:38:45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9398985号“艾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7905号

   

  申请人:贵州卡布婴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高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98985号“艾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7774766号“艾布克”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第21424423号“艾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均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浸药液的薄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蔡婷
张玉广
宋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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