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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69245号“超力王CHAO LI WA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415号
申请人:福州力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先强(福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9245号“超力王CHAO LI 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851877号、第1004865号、第3645222号、第1310454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商品的复审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78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砂轮(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对委托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在剪刀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剪刀等商品后,“砂轮(手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商品不类似。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剪刀等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砂轮(手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