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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220610号“中油加气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215号
申请人:四川中油九洲北斗科技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220610号“中油加气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5884号“中油”商标、第10905035号“中油 資及图”商标、第6766537号“中油 資及图”商标、第33782569号“中油油服”商标、第22289149号“中油随时ZHONGYOUSUISHI ZYSS及图”商标、第59824145号“中油物资”商标、第60759175号“中油风能”商标、第3830249号“中油国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六、七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七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齿轮油;电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指定及核定使用的“电能;工业用矿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