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54505号“颐健医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4 10:54:16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654505号“颐健医药”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02号

   

  申请人:广州颐健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万商云集(成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54505号“颐健医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6609号“颐健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02888号“颐健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显著,其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颐健医药”与引证商标一、二“颐健堂”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人员招聘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此情形下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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