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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310775号“名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404号
申请人:大庆名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10775号“名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652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汽车润滑油等商品上的注册经无效宣告程序予以宣告无效,并已超过一年。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汽油(燃料)、燃料用非化学添加剂、燃料、工业用蜡。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孙红
乔向辉
李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