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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947496号“至臻ZHIZH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405号
申请人:杭州至臻香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0947496号“至臻ZHIZH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15765号、第7335216号、第9318738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