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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51125号“ORIEN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608号
申请人:浙江东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51125号“ORI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75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3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53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41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8187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818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2587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726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8671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19633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8751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87713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89653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农业机械;空气压缩机;电焊设备;发电机;清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十二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专用期届满后其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如前所述,引证商标七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届满一年,故本案不再属于《商标法》第五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十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其在“马达和引擎启动器;农业机械;空气压缩机;电焊设备;发电机;清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该部分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阀(机器部件);泵(机器);液压泵”商品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阀(机器部件);泵(机器);液压泵”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九、十三核定使用的“泵”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五、六、九、十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九、十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九、十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魏诗瑄
曲红阳
张福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