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61195547号“炸出阁FRIED CHUG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221号
申请人:陈琳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95547号“炸出阁FRIED CHU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90761号“炸出阁FRIED CHUG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异议程序中被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龙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