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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64491号“梅花虎斑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224号
申请人:王礼畅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64491号“梅花虎斑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没有直接表示产品项目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具有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通过查询得知已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注册成功。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含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具有显著性与创造性。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梅花虎斑猫”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且具体情况不同,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生茂
王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