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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806854号“美克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094号
申请人: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汇吉科技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广州东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9月28日对第27806854号“美克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大型家具生产企业,“美克·美家”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美克杰”与第1068902号“美克”商标、第1673008号“美克 MARKORE及图”商标、第22512879号“美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第3198798号“美克·美家MarkourFurnishin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驰名商标构成近似。争议商标与“美克”、“美克美家”商标构成近似有案可查。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形相同的多件商标已被裁定不予注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广告合同和发票;2、申请人获得的社会评价及荣誉证明、全国各地实体照片及媒体报道;3、行政判决书、裁决书。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驰名商标案件属于个案认定,答辩人之前的商标保护案例并不能对本案产生任何法律作用,且争议商标与无效宣告人注册的引证商标四不近似。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授权材料、产品图片复印件。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原被申请人于2017年11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画框、枕头、竹木工艺品、家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11月6日。2021年11月20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被依法转让至广州汇吉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鉴于在本案评审过程中,争议商标发生转让,我局向争议商标的受让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主体资格承继告知书,争议商标的受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承继声明及相关材料,不影响我局评审,我局将争议商标受让人列为本案被申请人作出裁定。
2、引证商标一、三、四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竹木工艺品、垫子(靠垫)、画框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二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争议商标文字“美克杰”与引证商标一、三文字“美克”、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美克”、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美克·美家”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画框、枕头、竹木工艺品、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家具、竹木工艺品、垫子(靠垫)、画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娟
管潇
王小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