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543499号“金龙羊JINLONG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4 14:23:00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0543499号“金龙羊JINLONGY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380号

   

  申请人:吴政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43499号“金龙羊JINLONGY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81999号“万市 龙羊味道 LONGYANG TAS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99963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174019号“金诚张妈妈 壹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49334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故其与申请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有所区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双方商标加以区分,两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重要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熊培新
孙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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