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132606号“人本童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阅读: 2022-10-14 15:56:33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43132606号“人本童真”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70986号

   

申请人:
  申请人:人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华南师范大学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2日对第43132606号“人本童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9275769号“人本C&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消费者混淆。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认定驰名资料;荣誉资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知名高校,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为其附属幼儿园申请的系列商标之一,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紧密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读音、整体含义等方面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幼儿园使用资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0月14日经商标局核准,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巾;笔记本;信封(文具);明信片;书签;贺卡;日历(年历);书籍;期刊;笔(办公用品)”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0年10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在第16类“纸;记录机用纸;纸巾;白纸板;印刷品;海报;图画;锡纸;订书钉;办公用夹;吸墨用具;印章(印);胶带分配器(办公用品);直角尺;画架;色带;建筑模型;念珠”商品上获准注册,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笔记本;信封(文具);明信片;书签;贺卡;日历(年历);书籍;期刊”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巾;印刷品;海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渠道、销售场所、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中文“人本童真”,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人本”,呼叫及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区别,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使用的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笔(办公用品)”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违反上述规定。
  二、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获准注册,本案仅涉及特定主体的相对权益,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该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所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决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纸巾;笔记本;信封(文具);明信片;书签;贺卡;日历(年历);书籍;期刊”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笔(办公用品)”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
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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