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451317号“FONIX HETAGETE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 2022-10-15 00:29:03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第53451317号“FONIX HETAGETE及图”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54177号

   

  异议人:青岛凤凰印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高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塞巴戈•西比拉•苏莱曼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纳锐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青岛凤凰印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塞巴戈•西比拉•苏莱曼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6期《商标公告》第53451317号“FONIX HETAGET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ONIX HETAGET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无纺布;纺织品制壁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265377号“IH”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装饰织品;纺织织物;布;棉织品”等。双方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要素和整体视觉效果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纺织织物;麻布;印花棉布;布”与异议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似,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它商品上,因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类似,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451317号“FONIX HETAGETE及图”商标在“纺织织物;麻布;印花棉布;布”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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