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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25150号“海岛农民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716号
申请人:海南旺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5150号“海岛农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显著性极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36121号“海岛渔民”商标、第18619476号“海岛农舍”商标、第23454928号“海岛农汇”商标、第17986212号“小崔叔叔 UNCLE CUI及图”商标、第54902280号“东吴黄爸爸及图”商标、第33177003号“小农优品及图”商标、第3037320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会使消费群体和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各引证商标间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文字“海岛农民”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七图形在构图特点、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冻干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