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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927170号“水小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758号
申请人:张健
委托代理人:陕西律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27170号“水小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拥有在先“水小白”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90369号“水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中,不应作为本案申请商标的权利阻碍。申请人在先商标已积极递交撤销复审申请,并整理了大量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引证商标所有人对申请人品牌明知,滥用撤三程序,恶意抢注,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水小白”与引证商标“水小白”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