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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064112号“天力锂能 TIANLILIN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729号
申请人: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64112号“天力锂能 TIANLILIN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94879号“VICEB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4101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经过不断经营和使用系列商标已经形成稳定市场,建立较高市场声誉,相关公众不会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销量证明材料、资质及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表现手法、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