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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67239号“饸饹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770号
申请人:新乡市金柠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67239号“饸饹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备显著性和识别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对指定服务内容产生任何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饸饹条”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