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552338号“HENG 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6 15:23:57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6552338号“HENG LO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055号

   

  申请人:亨龙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6552338号“HENG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拼音,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9357号“HENGHONG及图”商标、第1729888号“HANGLONG及图”商标、第1762560号“恒龙HENG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与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三、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四、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电泵、轴流泵、污泥泵、抽水机”商品的申请注册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考虑目前未涉及“泵控制阀”商品,故决定删除该商品的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区分表、在先已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撤三申请书、申请人企业信息、进出口报关单与装箱单、参展资料、百度查询及网页资料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泵控制阀一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泵(机器)、电泵、轴流泵、污泥泵、抽水机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空气压缩泵商品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三现为在电动手操作钻孔器、气动打钉机、电焊机、液压手工具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续展,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拉丁字母组合“HENG LONG”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HANGLONG”仅差中部一个字母,已构成近似标识。含义具有一定关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离心泵、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人所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系其商号,但企业商号具有地域性,其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属性。申请商标是否与其企业商号一致,并非是判定是否构成前述条款所指情形必然考虑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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