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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65565号“宝森木业BAOSENMUY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052号
申请人:广东省宝森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5165565号“宝森木业BAOSENMU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8967号“森宝”商标、第18178064号“宝森农林 BAO SEN FORE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稳定。三、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的地域、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档案信息页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其在礼品包装、汽车运输、公共汽车运输、贵重物品的保护运输、货物贮存服务上的注册。引证商标二现为在商品包装、拖运、空中运输、旅行陪伴、观光旅游服务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宝森木业”、对应汉语拼音“BAOSENMUYE”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宝森农林”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商品包装、货运三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包装、空中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运输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汽车运输等其他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商标所有人的地缘、销售渠道等差异不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汽车运输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商品包装、货运三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一菁
刘浩
牛三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