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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755350号“郫长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731号
申请人:厦门益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55350号“郫长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词汇,具备商标显著性,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30、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