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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15383号“皇家种子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0980号
申请人:舟山市友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15383号“皇家种子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7873124号“皇家”商标、第60612507号“皇家”商标、第38808533号“皇家”商标、第54051396号“皇家”商标、第52616455号“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孙侃华
李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