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74908号“迪利尔 dela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6 16:21:06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9274908号“迪利尔 dela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0758号

   

  申请人:上海士诺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74908号“迪利尔 del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1481号“迪利 D”商标、第14360914号“迪利”商标、第53559389号“DELAR”商标、第11363763号“DELAIS”商标、第11363764号“DELAI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并未实际使用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在冷铸模(铸造)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予以撤销,本案审理时,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管道;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压缩空气管道用金属配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阀(机器零件)、龙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迪利尔delair”与引证商标二“迪利”、引证商标三“DELAR”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法兰盘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化学品、压缩气体和液体用金属容器;压缩气体钢瓶和液压气减压阀;金属法兰盘;金属包装容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梁朦朦
李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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