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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98865号“全集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804号
申请人:浙江英伦罗孚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98865号“全集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具有突出显著性特征。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唯一特定的联系,取得了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上集成”商标已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获得初审公告。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产品截图、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采用的文字“全集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之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整体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及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