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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008258号“滋润山泉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854号
申请人:四川省云雾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众联营(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08258号“滋润山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全力打造的品牌,经过使用推广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为消费者所熟知。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商标驳回通知书》之驳回理由不服,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商标驳回通知书》共引证有六件引证商标,分别为第60348874号“滋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867320号“好滋润 HAO ZI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8947966号“小滋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0342454号“金滋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51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361156号“长白蜜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
2、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前述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滋润山泉”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好滋润”、引证商标三“小滋润”、引证商标四“金滋润”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构图特点、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裁定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其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评述。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