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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966120号“贰零肆陆湘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027号
申请人:深圳市贰零肆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小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66120号“贰零肆陆湘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73923号“204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36817号“204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4305组上服务的驳回决定无异议。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4301、4303群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复审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撤销,刊登于第1780期《商标公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仅请求在4301、4303群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服务上进行复审,故我局在4305组动物寄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理发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饭店、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符正
安蕾
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