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58131071号“永乐大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029号
申请人:成都匠心引力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31071号“永乐大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68208号“永乐大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符正
安蕾
杨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