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681197号“易通信息网络 YITONG INFO-N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6 17:57:06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681197号“易通信息网络 YITONG

INFO-NE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875号

   

  申请人:黑龙江邮政易通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1197号“易通信息网络 YITONG INFO-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43077号“易通商城”商标、第7841011号“新易通”商标、第10931505号“金易通”商标、第10840016号“好易通”商标、第7723774号图形商标、第27514275号“通易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积极的使用和推广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易通信息网络”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中文字、引证商标六显著认读文字“通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构图特点、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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