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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192242号“YP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888号
申请人:广州衣品人生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92242号“YP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5680号“亿普瑞 YP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发布清算组备案,处于注销公告阶段,已经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的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另引证商标正处于闲置转让状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易导致混淆与误认。经查,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共存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YPRS”与引证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YP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在先类似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