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关于第61814977号“清朝牛二传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889号
申请人:王华
委托代理人:南京蒂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14977号“清朝牛二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83183号“牛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71614号“牛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清朝牛二传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牛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