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032354号“帅丰 SANF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6 18:55:16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0032354号“帅丰 SANF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08715号重审第0000004210号

   

  申请人:浙江帅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08715号《关于第50032354号“帅丰 SANF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86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45873号“帅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31816号“帅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的服务上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3504、3506、3507、3508群组会计、职业介绍、网站流量优化、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本案审理结果,因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理本案并作出决定。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584207号“帅丰厨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第49527640号“SANK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且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三、九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43428号“Sdanf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847949号“Saf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9327920号“瑟菲索 SAF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7086366号“赛孚瑞 SAF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3061666号“SA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八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认读部分“SANFER”与引证商标四“Sdanfer”、引证商标五“Safer”、引证商标八“SANGER”,仅个别字母不同,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四、五、八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前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八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职业介绍、网站流量优化、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八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职业介绍、网站流量优化、寻找赞助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商业管理辅助、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孙一菁
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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