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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第57707090号“卖个面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2061号
申请人:广州威尔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707090号“卖个面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61035号“卖面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314号撤销决定书决定在餐厅;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咖啡馆服务上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卖个面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卖面子”,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且未形成与之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为动物提供食宿;养老院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动物寄养;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茶馆;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茶馆;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馆;餐厅;饭店;酒吧服务;日式料理餐厅;茶馆;餐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鹏
张红霞
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