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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845575号“鹏程盛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0799号
申请人:贵州苔台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智恒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5575号“鹏程盛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36713号商标、第447492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文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读音上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刘盈盈
高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