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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033466号“酷潮舞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2062号
申请人:苏州酷潮健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33466号“酷潮舞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90686号“酷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81920号“酷潮街舞COOL T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