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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81733号“消防有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732号
申请人:广东汇铭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81733号“消防有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且经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消防有爱”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提供者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标志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