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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77684号“珠仙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733号
申请人:高文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77684号“珠仙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5358号“珠古仙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沐浴剂泡腾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洗浴制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