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890484号“珍台不老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6 19:03:32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1890484号“珍台不老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075号

   

  申请人:香港发财鸡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90484号“珍台不老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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